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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须知

10-26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

 

一、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京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循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京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 、应聘在京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3 、应聘在京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5 、应聘在京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北京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本条第 2 、第 3 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 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申请材料

1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公函,并加盖 单位 公章。须注明此专家前往何处大使馆 / 领事馆 / 签证处办理签证。

2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3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须有中文简历,并加盖公章。

4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须附有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

5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若专家入境后体检,则须提交申请入境后体检的公函,并加盖 单位 公章);

6 、聘用协议或合同。须有中文版本。

第(一)条第 1 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一)条第 2 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一)条第 3 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一)条第 4 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一)条第 5 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注:上述所有提交的资料必须字迹清晰,认真填写。如有条件,请计算机打印。所填栏目不允许有空白,若专家情况不符合选项描述,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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